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
- 獎學金金額:各班第一名 NTD 10,000、各班第二名 NTD 7,000、各班第三名 NTD 4,000
- 申請資格:操行成績甲等、各學科成績均需及格
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
- 獎學金金額:NTD 10,000 /月
- 申請資格:凡碩士班一至二年級、博士班一至四年級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、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,且未享有政府機關(構)或學校所設置之各類獎補助金者,但新生自第二學期起始受理申請。
- 名額:依教育部規定,研究所僑生人數5人以上者,將當學年第1學期或第2學期修讀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(不包括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),送部核配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。
碩士班培育獎助學金 (2022.04.21更新)
一、獎學金金額:NTD 50,000 /學期,共2學期 (學、碩士學程生)
- 名額:80名
- 申請資格:
- 符合本校「學生修讀學、碩士學程辦法」規定,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
- 完成註冊程序者,且應符合系(所)評核標準
二、生活費獎助:NTD 48,000 /學期,共2學期 (學、碩士學程生)、NTD 48,000 /學期,共4學期 (碩士班一般生)
- 名額:60名 (學、碩士學程生)、25名 (碩士班一般生)
- 申請資格:
- 入學前:
- (1) 入學前五年內獲得以下英語能力成績證明之一者,iBT 托福 61 分以上、ITP 托福 500 分以上、TOEIC 650 分以上、IELTS 5.0 級以上、外語能力測驗(FLPT-English)
平均 65 分、或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檢測(Linguaskill Business)145 分以上(原劍橋博思國際職場英語能力測驗(BULATS)45 分以上)之成績證明
- (2) 原學士班畢業成績前 40%
- 入學後:
- (1) 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前符合英語能力證明者,如有缺額,得追溯補發原有獎助
- (2) 就讀期間,每學期成績總平均應維持 80 分以上。 若未達規定者,無法申請續領獎助學金,但非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入學之碩士班一般生,次一學期符合規定後,可再提出申請。
博士班精進獎助學金 (2022.04.21更新)
一、獎學金金額:等額獎助每學期應繳學雜費或學分費(一至四年級)
- 名額:53名
- 申請資格:
- 非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入學之博士班一般生
- 完成註冊程序者
二、生活費獎助:NTD 72,000 /學期,共8學期
- 名額:53名
- 申請資格:
- 入學前:
- (1) 入學前五年內獲得以下英語能力成績證明之一者,iBT 托福 69 分以上、ITP 托福 523 分以上、TOEIC 700 分以上、或 IELTS 5.5 級以上、或外語能力測驗(FLPT-English)三項筆試總分 240 分、或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檢測(Linguaskill Business)160 分以上(原劍橋博思國際職場英語能力測驗(BULATS)60 分以上)以上之成績證明。
- (2) 若有校外計畫經費補助(如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,或「龍躍博海」博士生培育計畫獎學金),不得重複領取生活費獎助學金。
- 入學後:
- (1) 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前符合英語能力證明者,如有缺額,得追溯補發原有獎助
- (2) 第三年開始前須通過資格考。第一次資格考未通過之學生,在六個月內第二次資格考試通過後,如有缺額,得追溯補發原有獎助。
- (3) 就讀期間,每學期成績總平均應維持 80 分以上。 若未達規定者,無法申請續領獎助學金,但次一學期符合規定後,可再提出申請。
僑務委員會「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」及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」
一、「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」
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
- 申請資格:
- 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(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),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,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(八十分)以上。但碩、博士班研究生不得申請。
-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、澳門學生,符合前述資格者,亦得申請。
- 申請方式:請參考僑務委員會說明。
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
- 申請資格: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、三年級,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,並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。
- 申請方式:請參考僑務委員會說明。
二、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」
- 申請資格:
- 凡就讀大專以上在學僑生,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75分以上,並符合本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(例如地域、科系等特殊資格),若該學年度未獲得僑務委員會其他獎助學金,且無留級、重讀及延畢等情形,得於第二學期開學後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由各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。
- 線上申請網址:https://scholarship.ocac.gov.tw/
- 其他說明:請參考僑務委員會說明。